关于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讲解
发布时间:2021-08-03浏览次数:557
依据《水法》23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严重建立项目的规划,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请求相顺应,并停止科学论证;在水资源缺乏的地域,应当对城市范围和建立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效劳业项目加以限制。 2021年5月出台的《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17条,规划和建立项目应当依照国度和本省规则,展开水资源论证,并将节 水评价作为重要内容。
2010年,水利部发文请求展开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并提出了技术请求。
2020年水利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增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请求强化规划水资源论证。 2019年水利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规划和建立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请求的通知》; 2020年河北省水利厅印发了《河北省规划和建立项目节水评价工作施行意见(试行)》的通知,对规划水资源论证中节水评价提出了较详细的技术请求。
近年来,规划水资源论证展开作为各地严厉水资源制度的考核打分内容。规划论证试点阶段正逐渐转为标准施行阶段。
1、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相关工业、农业、能源等需求停止水资源配置的专项规划; 4、触及大范围用水或者施行后对水资源水生态形成严重影响的其他规划。
重点从水资源管控指标的契合性,以及规划需水范围、节水评价、取水退水计划、水资源水生态维护措施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意见
由县级以上人民或其所属部门审批的规划,其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审批前,对规划编制部门提供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相关论证资料组织停止检查,对触及跨省江河流域水资源配置的,应征求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对未展开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流域管理机构和中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征求意见环节,向规划编制和审批部门提出展开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意见或倡议。 已审批的相关规划,规划内容有严重调整的,应当重新展开水资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