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检测评价审批
环境检测评价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常用术语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由行业部门预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环境要素。
环境要素也称作环境基质,是构成人类环境整体的各个独立的、性质不同的而又服从整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组分。通常是指自然环境要素,包括大气、水、生物、岩石、土壤以及声、光、放射性、电磁辐射等。环境要素组成环境的结构单元,环境结构单元组成环境整体或称为环境系统。
(2)环境遥感。
用遥感技术对人类生活和生产环境以及环境各要素的现状、动态变化发展趋势,进行研究的各种技术和方法的总称。具体地说,是利用光学的、电子学的仪器从高空(或远距离)接收所测物体的反射或辐射电磁波信息。经过加工处理成为能识别的图像或能用计算机处理的信息,以揭示环境如大气、陆地、海洋等的形状、种类、性质及其变化规律。
(3)环境灾害。
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环境恶化所导致的灾害,是除自然变异因素外的另一重要致灾原因。其中气象水文灾害包括:洪涝、酸雨、干旱、霜冻、雪灾、沙尘暴、风暴潮、海水入侵。地质地貌灾害包括地震、崩塌、雪崩、滑坡、泥石流、地下水漏斗、地面沉降。
(4)环境区划。
环境区划分为环境要素区划、环境状态与功能区划、综合环境区划等。
(5)环境背景值。
环境中的水、土壤、大气、生物等要素,在其自身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还没有受到外来污染影响下形成的化学元素组分的正常含量。又称环境本底值。
(6)环境自净。
进入到环境中的污染物,随着时间的变化不断降解和消除的现象。
(7)水源地保护。
为保证饮用水质量对水源区实施的法律与技术措施。
(8)水质布点采样。
为了反映水环境质量而确定监测采样点位,采集水样的全过程。
(9)水质监测。
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的分析技术,对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和生活污水、饮用水等水质进行分析测定的分析过程。
环境监测评价质量保证尚待加强。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始终贯穿于污染物的采样、相关参数测定、分析方法的选择与测试、数据处理及测试报告的整个监测过程之中。但是,许多监测部门质量保证仍存在不少问题,导致了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下降,难以反映污染物真实情况。环境监测与管理缺乏交流和沟通。环境监测缺乏服务质量制约机制和服务意识,管理缺乏依靠监测的制约机制和科学管理意识。如果监测部门不能及时有效地为管理部门提供监测数据,管理部门就不能实行科学管理。反之,如果管理部门不能很好地掌握环境质量变化规律,就不能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管理。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进一步强调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源头预防的基础性制度地位。环境影响评价是防范和减缓政策制定、相关活动产生的生态环境风险及重大影响的有效制度工具,是不断提高各地各部门可持续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从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来看,环评制度是各地各部门都应该执行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包括政策、规划和项目三类,前两类又合称为“战略”。
(10)水质模型。
天然水体质量变化规律描述或预测的数学模型。
(11)生态影响评价。
通过定量地揭示与预测人类活动对生态的影响及其对人类健康与经济发展的作用分析,来确定一个地区的生态负荷或环境容量。
在环境影响评估模拟与风险预测方面。一是解决“标准算”的问题,通过开展环境质量模型法规化与标准化研究,构建法规模体系,按要素提出模型选择、预测应遵循的各类技术规定和要求;二是解决“快速算”的问题,初步构建了各要素环境影响数值模拟云计算中心,搭建了数值模型高性能云计算环境,实现了计算资源、模拟软件的整合统一管理和云计算模式,利用天河一号计算机,原来复杂项目预测计算时间由长达一个月;三是解决“胡乱算”的问题,通过技术导则重构,提高技术规范性要求,并通过开展各要素环境环境影响预测结果的技术校核,遏制环评“假数真算和真数假算”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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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生物多样性。
一定空间范围内各种各样有机体的变异性及其有规律地结合在一起的各种生态复合体总称。包括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层次。
(13)生物监测。
利用生物个体、种群或群落对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所产生的反应和影响来阐明环境污染的性质、程度和范围,从生物学角度评价环境质量的性质、程度和范围,从生物学角度评价环境质量的过程。
(14)生态监测。
是观测与评价生态系统的自然变化及对人为变化所做出的反应,是对各类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时空格局变量的测定。
(15)背景噪声。
除研究对象以外所有噪声的总称。
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没有政策环评的规定。规划和项目两类评价对象,在“放管服”的背景下和“、科学、依法治污”的新要求之下,也亟须分类优化调整,其中规划环评由规划制修订部门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部门有建议、修改和审查权;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在全国几十个市和上百个县区,已转交给综合审批部门审批,并不仅是生态环境部门的权限。
环境监测评价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环境监测数据的应用程度,直接关系到为环境管理、环境决策服务的质量。但是,目前监测数据的利用和开发还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了环境管理工作。监测数据的代表性不强。主要表现为现场调查不详细,采样方案无针对性,采样的频率偏低,操作不够规范等。对工业污染源监测,废水一般每年2~4次,废气、噪声每年1~2次,固体废弃物的监测频次更低。在采集工业废气时,一般随机采样仅几分钟、十几分钟,结果只能是一个瞬间值。对于地面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常规监测也存在采样频率不足,采样断面设置不合理等问题。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差,直接影响到监测数据的应用。
环境检测评价审批
在评价程序上,缺少公众参与的民主决策机制。世界上绝大多数有环境影响评价立法,几乎均将公众的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产生直到1996年前在一些重大的环境立法没有体现。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才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所涉及。其后,虽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条例》都作了类似《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对于公众参与的方式、阶段、人员、效果等没有进行规定。因此,这些规定只不过是公众参与的宣言,并没有形成公众参与的完整机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这一缺陷明显地反映了我国立法与国外立法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