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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1浏览次数: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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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增进战略、规划和项目环评信息联动与服务。明确战略环评、规划环评成果落实的要求和内容,建立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之间的关联指标体系,集成和关联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数据,有机融合环境影响预测模型、环评决策基本依据和判定规则,建立环评信息联动智能应用平台,在平台中落实战略环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及审批、环评监理及验收和固定源排污许可之间依次递进的层层指导和规范的要求,重点依托“三线一单”以及优势行业正面清单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数据,实现智能化和自动化的项目选址分析、环境准入初判、环境影响预测预警等功能。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给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为: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保法》明确规定开发利用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降低开发利用规划及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估即为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估即为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即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EIA)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止对策和措施。评价结果编制为环评报告书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ERS)的形式。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进一步强调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源头预防的基础性制度地位。环境影响评价是防范和减缓政策制定、相关活动产生的生态环境风险及重大影响的有效制度工具,是不断提高各地各部门可持续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从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来看,环评制度是各地各部门都应该执行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包括政策、规划和项目三类,前两类又合称为“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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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7月3日以《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文件予以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对规划评价的内容、具体形式及公众参与进行了规范。(为实现强化宏观指导、简化微观管理的目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l78号),对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提出要求。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环评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应落实规划环评的成果,切实发挥规划和项目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于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检测评价:对企业、社会、政府服务意识不强。当前存在着重监测轻管理,重收费轻服务的问题。监测部门未能将监测数据及时、完整地反馈给企业,促使企业加强管理,以保证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对于企业存在的问题,也不能针对性地给予解决。环保部门未能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域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制订出的环境保护规划不够,削弱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力度。



我国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纳入法律,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对各种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程序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从大范围的发展规划到具体项目的建设,都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从而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发展契机。同时,各级环境管理部门积极参与各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参与政府的综合决策,也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自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来,制定了许多具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法规和措施,建立了许多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召开了一系列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会议,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学术研究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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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评价质量保证尚待加强。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始终贯穿于污染物的采样、相关参数测定、分析方法的选择与测试、数据处理及测试报告的整个监测过程之中。但是,许多监测部门质量保证仍存在不少问题,导致了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下降,难以反映污染物真实情况。环境监测与管理缺乏交流和沟通。环境监测缺乏服务质量制约机制和服务意识,管理缺乏依靠监测的制约机制和科学管理意识。如果监测部门不能及时有效地为管理部门提供监测数据,管理部门就不能实行科学管理。反之,如果管理部门不能很好地掌握环境质量变化规律,就不能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