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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环境监测评价咨询

发布时间:2020-11-01浏览次数:212

社会环境监测评价咨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科学优化项目环评分类:环评审批不仅包括项目环境影响是否可接受的批复,还规定了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要求,这些措施要求又因项目、所属行业、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保护的要求不同而不同。因此,要提高环评审批行政许可的格式化和标准化水平,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价内容上,进行分类优化调整。一是探索对中小型项目环评“承诺审批”的规范化。经过多年的环评工作实践,大多数中小型项目,特别是报告表和登记表类别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和应采取的措施,都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和规范化的要求。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阶段。

一阶段,在初步研究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和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法规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型,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状况,识别可能的环境影响,筛选确定评价因子,按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确定评价工作等级与范围,选取适宜的评价标准,制定环评工作方案。

二阶段,在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调查和深入工程分析的基础上,开展各环境要素和评价专题的影响分析预测。

三阶段,在总结各评价专题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综合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建设项目。《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以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



同时考虑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地方政府的责任,要求这类项目开展现状环境监测并预测其对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意义并不大,项目主要应做到达标排放。因此,对于这类项目,可探索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免除现状环境监测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等内容,保留项目工程情况、污染物排放和生态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即可,在环评批复中明确需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这既是对各地“环评告知承诺制”的规范化,又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还能提高项目环评行政许可的标准化水平和格式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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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

建设项目各环境要素专项评价原则上应划分工作等级,一般可划分为三级。一级评价对环境影响进行、详细、深入评价,二级评价对环境影响进行较为详细、深入评价,三级评价可只进行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其他专题评价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划分评价等级。

具体的评价工作等级内容要求或工作深度参阅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

在环境影响评估模拟与风险预测方面。一是解决“标准算”的问题,通过开展环境质量模型法规化与标准化研究,构建法规模体系,按要素提出模型选择、预测应遵循的各类技术规定和要求;二是解决“快速算”的问题,初步构建了各要素环境影响数值模拟云计算中心,搭建了数值模型高性能云计算环境,实现了计算资源、模拟软件的整合统一管理和云计算模式,利用天河一号计算机,原来复杂项目预测计算时间由长达一个月;三是解决“胡乱算”的问题,通过技术导则重构,提高技术规范性要求,并通过开展各要素环境环境影响预测结果的技术校核,遏制环评“假数真算和真数假算”的现象。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是在1964年加拿大召开的一次国际环境质量评价的学术会议上提出来的。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则于美国。1969年美国《环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of1969,NEPA)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联邦政府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根据该法一章二节的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机关在制定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立法议案和采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动时,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到70年代末美国绝大多数州相继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工作等级的划分依据如下:

(1)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工程性质、工程规模、能源及资源的使用量及类型、源项等)。

(2)项目的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自然环境特点、环境敏感程度、环境质量现状及社会经济状况等)。

(3)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

(4)地方政府所颁布的有关法规(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于某一具体建设项目,在划分各评价项目的工作等级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或当地对环境的特殊要求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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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预测审批”类项目的要求。对于少数污染物排放或生态破坏较大、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社会关注度和争议大的项目,还应该执行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导则要求和报告书内容,保证公众参与时间和机会。对于这类项目,要更加强化环评“源头预防”的功能,切实发挥环评“一票否决”的作用,不宜更多地“下放”“简化”或“压缩审批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