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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层污染环境监测评价地址

发布时间:2020-11-01浏览次数:204

大气层污染环境监测评价地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环境监测评价质量保证尚待加强。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始终贯穿于污染物的采样、相关参数测定、分析方法的选择与测试、数据处理及测试报告的整个监测过程之中。但是,许多监测部门质量保证仍存在不少问题,导致了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下降,难以反映污染物真实情况。环境监测与管理缺乏交流和沟通。环境监测缺乏服务质量制约机制和服务意识,管理缺乏依靠监测的制约机制和科学管理意识。如果监测部门不能及时有效地为管理部门提供监测数据,管理部门就不能实行科学管理。反之,如果管理部门不能很好地掌握环境质量变化规律,就不能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管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阶段。

一阶段,在初步研究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和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法规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型,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状况,识别可能的环境影响,筛选确定评价因子,按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确定评价工作等级与范围,选取适宜的评价标准,制定环评工作方案。

二阶段,在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调查和深入工程分析的基础上,开展各环境要素和评价专题的影响分析预测。

三阶段,在总结各评价专题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综合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没有政策环评的规定。规划和项目两类评价对象,在“放管服”的背景下和“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新要求之下,也亟须分类优化调整,其中规划环评由规划制修订部门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部门有建议、修改和审查权;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在全国几十个市和上百个县区,已转交给综合审批部门审批,并不仅是生态环境部门的权限。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二)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条例》七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一类是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详细的评价。二类是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项目。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类是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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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

建设项目各环境要素专项评价原则上应划分工作等级,一般可划分为三级。一级评价对环境影响进行、详细、深入评价,二级评价对环境影响进行较为详细、深入评价,三级评价可只进行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其他专题评价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划分评价等级。

具体的评价工作等级内容要求或工作深度参阅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开发建设者的环境责任及规定应采取的行动,可为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提出环保要求和建议,可为环境管理者提供对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管理的科学依据。(1)为开发建设活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2)为经济建设的合理布局提供科学依据;(3)为确定某一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向和规模、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应的环保规划提供科学依据;(4)为制定环境保护对策和进行科学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5)促进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



在评价程序上,缺少公众参与的民主决策机制。世界上绝大多数有环境影响评价立法,几乎均将公众的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产生直到1996年前在一些重大的环境立法没有体现。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才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所涉及。其后,虽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条例》都作了类似《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对于公众参与的方式、阶段、人员、效果等没有进行规定。因此,这些规定只不过是公众参与的宣言,并没有形成公众参与的完整机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这一缺陷明显地反映了我国立法与国外立法的差距。

工作等级的划分依据如下:

(1)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工程性质、工程规模、能源及资源的使用量及类型、源项等)。

(2)项目的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自然环境特点、环境敏感程度、环境质量现状及社会经济状况等)。

(3)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

(4)地方政府所颁布的有关法规(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于某一具体建设项目,在划分各评价项目的工作等级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或当地对环境的特殊要求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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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生态环境部门除了受国务院委托或政策制定部门申请时,对具体政策的环评进行技术支持和协助之外,主要职责应包括加强宣传引导,发布导则、指南、典型案例和实践,开展培训和能力提升等。此外,为督促各政策部门执行政策环评相关要求,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可通过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方式压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