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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环境检测评价工作

发布时间:2020-10-30浏览次数:119

进行环境检测评价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没有政策环评的规定。规划和项目两类评价对象,在“放管服”的背景下和“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新要求之下,也亟须分类优化调整,其中规划环评由规划制修订部门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部门有建议、修改和审查权;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在全国几十个市和上百个县区,已转交给综合审批部门审批,并不仅是生态环境部门的权限。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给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为: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保法》明确规定开发利用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降低开发利用规划及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计划环境影响评估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在计划过程中尽早考虑环境和社会因素。它是从源头和决策层面进行环境保护,而不是一般地讨论一些相关问题。因此,面对不同的计划,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应调整规划环境影响评估的思路和方法,以适应特定的规划条件,而不是使特定条件适应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估。当然,规划环境影响评估本身也应具有成本效益。计划环境影响评估不一定​​要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金钱,也不需要很多人参与;在许多情况下,规划环境影响评估的目的是明确定义的。在此前提下,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少花钱,也可以实现有效而有影响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关键应转移到注重公众参与上来,在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各个阶段都应注重并鼓励公众参与;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借鉴经验,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各个具体阶段利用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除特殊、具有保密性评价资料的环境评价活动;更加明确规定公众介入的时机与介入的方式;明确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权利,保障环境相关信息通畅;建立加强对公众意见的回应机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群众基础。在法律或法规中增加公众参与的详细条款,能在实践中切实操作。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切实的保障,在立法司法执法方面给予切实的保障。

进行环境检测评价工作

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7月3日以《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文件予以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对规划评价的内容、具体形式及公众参与进行了规范。(为实现强化宏观指导、简化微观管理的目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l78号),对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提出要求。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环评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应落实规划环评的成果,切实发挥规划和项目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于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五)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条例》十三条规定,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评价证书的等级、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评价证书管理与考核、罚则等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焚烧工艺的优点和弊病,针对焚烧厂选址的合理性分析和研究,提出以下几项准则:①焚烧厂选址需遵守相应的环境法律法规,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符合当地政府的建筑用地、土地利用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②焚烧厂选址需远离城市中心、城镇区域、人口密集居住区、商业区、风景区、文化遗址、生态环境保护区等对自然环境要求偏高的区域。③焚烧厂选址需根据选址地质特性,避免易发生滑坡、坍塌、下沉、地壳运动频繁的区域。④焚烧厂选址需考虑水源、电力供给和输送、废弃物运输和排放、交通便利、供热方便等因素。焚烧厂选址的合理性研究可有效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因此需根据上述要求严格执行和实施。

进行环境检测评价工作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建设项目。《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以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