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亿特利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官网!

一站式提供商

提供工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鉴定等一条龙服务

15560792000

热门关键词:  水土保持方案、监理、监测、验收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平衡测试林业、草原调查规划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鉴定测绘服务、土地规划、地质灾害工程加固改造设计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空气质量环境影响评价设备

发布时间:2020-10-29浏览次数:93

空气质量环境影响评价设备

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境影响评价,英文缩写EIA,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并不意味着环境影响评价不需要审批。因为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已被取消,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之前一定要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否则将可能面临被责令停止建设和“未批先建”的高额罚款。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给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为: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保法》明确规定开发利用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降低开发利用规划及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大数据建设重点工作:提升各要素环境影响模拟分析水平和风险预测能力。分要素加强环境影响模拟分析能力、规范模型和模型参数,降低模型使用的自由裁量权进而形成环评法规模型体系;加强环评风险基础信息和评价预测能力建设,提高环评风险支撑能力,特别是结合新老污染源数据,解决以往同一区域,单个项目预测都没问题,而累积效应常说不清的问题。



环境检测评价:对企业、社会、政府服务意识不强。当前存在着重监测轻管理,重收费轻服务的问题。监测部门未能将监测数据及时、完整地反馈给企业,促使企业加强管理,以保证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对于企业存在的问题,也不能针对性地给予解决。环保部门未能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域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制订出的环境保护规划不够,削弱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力度。

空气质量环境影响评价设备

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7月3日以《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文件予以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对规划评价的内容、具体形式及公众参与进行了规范。(为实现强化宏观指导、简化微观管理的目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l78号),对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提出要求。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环评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应落实规划环评的成果,切实发挥规划和项目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于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这一经验可用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的修订中。即包含了具体的项目安排或者选址选线可能产生重大生态影响的规划,才需要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这种规划环评是要采取类似项目环评的预测评价方法,且生态环境部门在规划环评审查方面,也应赋予类似项目环评审批方面的权力。只有这样的规划环评,才能切实简化建设项目层面的环评。而对于其他规划,例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虽然也叫规划,却更应适用政策环评的方法和流程。



环境检测评价:监测数据的开发利用不足。一般情况下,监测部门只是将监测结果上报管理部门,而忽视了监测数据的加工整理和开发利用,从而缺少针对性强的监测分析报告,造成环境管理部门真正需要的信息少。在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中,污染源评价与地面水评价相脱离,没有对环境背景进行说明,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变化解释不清,找不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监测网络不够完善。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环境监测网络,如主要流域的水质监测,环保、水利、渔业、交通等部门均有各自的监测站,常常形成重叠监测。各部门监测站获取的大量监测数据,由于监测网络不成体系,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无法实现数据共享,造成数据的闲置和浪费。

空气质量环境影响评价设备


在评价程序上,缺少公众参与的民主决策机制。世界上绝大多数有环境影响评价立法,几乎均将公众的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产生直到1996年前在一些重大的环境立法没有体现。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才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所涉及。其后,虽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条例》都作了类似《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对于公众参与的方式、阶段、人员、效果等没有进行规定。因此,这些规定只不过是公众参与的宣言,并没有形成公众参与的完整机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这一缺陷明显地反映了我国立法与国外立法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