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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环境监测评价公司联系方式

发布时间:2020-10-28浏览次数:81

建设环境监测评价公司联系方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生态环境部门除了受国务院委托或政策制定部门申请时,对具体政策的环评进行技术支持和协助之外,主要职责应包括加强宣传引导,发布导则、指南、典型案例和实践,开展培训和能力提升等。此外,为督促各政策部门执行政策环评相关要求,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可通过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方式压实责任。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阶段。

一阶段,在初步研究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和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法规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型,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状况,识别可能的环境影响,筛选确定评价因子,按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确定评价工作等级与范围,选取适宜的评价标准,制定环评工作方案。

二阶段,在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调查和深入工程分析的基础上,开展各环境要素和评价专题的影响分析预测。

三阶段,在总结各评价专题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综合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监测评价质量保证尚待加强。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始终贯穿于污染物的采样、相关参数测定、分析方法的选择与测试、数据处理及测试报告的整个监测过程之中。但是,许多监测部门质量保证仍存在不少问题,导致了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下降,难以反映污染物真实情况。环境监测与管理缺乏交流和沟通。环境监测缺乏服务质量制约机制和服务意识,管理缺乏依靠监测的制约机制和科学管理意识。如果监测部门不能及时有效地为管理部门提供监测数据,管理部门就不能实行科学管理。反之,如果管理部门不能很好地掌握环境质量变化规律,就不能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开发建设者的环境责任及规定应采取的行动,可为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提出环保要求和建议,可为环境管理者提供对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管理的科学依据。(1)为开发建设活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2)为经济建设的合理布局提供科学依据;(3)为确定某一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向和规模、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应的环保规划提供科学依据;(4)为制定环境保护对策和进行科学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5)促进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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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

建设项目各环境要素专项评价原则上应划分工作等级,一般可划分为三级。一级评价对环境影响进行、详细、深入评价,二级评价对环境影响进行较为详细、深入评价,三级评价可只进行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其他专题评价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划分评价等级。

具体的评价工作等级内容要求或工作深度参阅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

强化“预测审批”类项目的要求。对于少数污染物排放或生态破坏较大、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社会关注度和争议大的项目,还应该执行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导则要求和报告书内容,保证公众参与时间和机会。对于这类项目,要更加强化环评“源头预防”的功能,切实发挥环评“一票否决”的作用,不宜更多地“下放”“简化”或“压缩审批时长”。



在规定的时间内,环境评价机构完成报告之后,根据一些规定的限制,主管部门或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将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事宜。但是,由于项目本身存在规模或是环境影响的作用较大,一些污染较重的项目超过了部门审批的限额。所以,担心这些项目会受到限制和制裁,在审核时遇到麻烦,所以建设单位为了顺利完成项目的顺利通过,不得不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将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分解细化,直至降低到可以顺利通过的标准。可是问题在于,这种做法导致了报告中体现出来了环境影响预测不准确性,也不能将环境影响真实的体现出来,与此同时,所提出的相关措施也就值得考究了,导致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失去的原有的意义。

工作等级的划分依据如下:

(1)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工程性质、工程规模、能源及资源的使用量及类型、源项等)。

(2)项目的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自然环境特点、环境敏感程度、环境质量现状及社会经济状况等)。

(3)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

(4)地方政府所颁布的有关法规(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于某一具体建设项目,在划分各评价项目的工作等级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或当地对环境的特殊要求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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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是在1964年加拿大召开的一次国际环境质量评价的学术会议上提出来的。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则于美国。1969年美国《环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of1969,NEPA)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联邦政府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根据该法一章二节的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机关在制定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立法议案和采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动时,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到70年代末美国绝大多数州相继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