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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监测评价分析

发布时间:2020-10-27浏览次数:94

企业环境监测评价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关键应转移到注重公众参与上来,在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各个阶段都应注重并鼓励公众参与;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借鉴经验,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各个具体阶段利用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除特殊、具有保密性评价资料的环境评价活动;更加明确规定公众介入的时机与介入的方式;明确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权利,保障环境相关信息通畅;建立加强对公众意见的回应机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群众基础。在法律或法规中增加公众参与的详细条款,能在实践中切实操作。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切实的保障,在立法司法执法方面给予切实的保障。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给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为: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保法》明确规定开发利用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降低开发利用规划及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形成相对完善、内容较为充实的体系。它对于预防新的污染,缓减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情况和世界各国立法趋势来看,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缺陷:一是在评价对象上只限于具体的建设项目,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一些宏观决策没有纳入环境影响的评价对象。



在评价程序上,缺少公众参与的民主决策机制。世界上绝大多数有环境影响评价立法,几乎均将公众的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产生直到1996年前在一些重大的环境立法没有体现。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才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所涉及。其后,虽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条例》都作了类似《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对于公众参与的方式、阶段、人员、效果等没有进行规定。因此,这些规定只不过是公众参与的宣言,并没有形成公众参与的完整机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这一缺陷明显地反映了我国立法与国外立法的差距。

企业环境监测评价分析

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7月3日以《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文件予以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对规划评价的内容、具体形式及公众参与进行了规范。(为实现强化宏观指导、简化微观管理的目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l78号),对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提出要求。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环评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应落实规划环评的成果,切实发挥规划和项目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于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强化“预测审批”类项目的要求。对于少数污染物排放或生态破坏较大、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社会关注度和争议大的项目,还应该执行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导则要求和报告书内容,保证公众参与时间和机会。对于这类项目,要更加强化环评“源头预防”的功能,切实发挥环评“一票否决”的作用,不宜更多地“下放”“简化”或“压缩审批时长”。



根据焚烧工艺的优点和弊病,针对焚烧厂选址的合理性分析和研究,提出以下几项准则:①焚烧厂选址需遵守相应的环境法律法规,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符合当地政府的建筑用地、土地利用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②焚烧厂选址需远离城市中心、城镇区域、人口密集居住区、商业区、风景区、文化遗址、生态环境保护区等对自然环境要求偏高的区域。③焚烧厂选址需根据选址地质特性,避免易发生滑坡、坍塌、下沉、地壳运动频繁的区域。④焚烧厂选址需考虑水源、电力供给和输送、废弃物运输和排放、交通便利、供热方便等因素。焚烧厂选址的合理性研究可有效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因此需根据上述要求严格执行和实施。

企业环境监测评价分析


规划环境影响评估是对高层规划和规划的评估。规划和规划通常具有歧义,非线性和复杂动力学的特征。因此,规划环境影响评估比项目环境影响评估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例如未来环境的不确定性。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和未来技术方法的不确定性等,使得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许多情况下必须能够处理模糊,不确定的决策过程。当前应用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普遍详细度不够,不确定性强,还停留在传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而且缺乏定量分析方法和在决策中体现环境评价结果的方法。这些缺陷导致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准确性差、预测结果不理想、减缓措施制定的不够详细或者只作定性分析,使得环境评价结论缺乏应有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