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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环境影响评估验收口碑推荐

发布时间:2020-10-27浏览次数:109

兴安盟环境影响评估验收

环境影响评价常用术语

一是明确政策的范围。《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经济和技术政策相对比较模糊,《中央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行了扩展。细化的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三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规定,包括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这一规定值得在政策环评入法时借鉴。



精准科学依法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进一步强调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源头预防的基础性制度地位。环境影响评价是防范和减缓政策制定、相关活动产生的生态环境风险及重大影响的有效制度工具,是不断提高各地各部门可持续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1)环境要素。

环境要素也称作环境基质,是构成人类环境整体的各个独立的、性质不同的而又服从整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组分。通常是指自然环境要素,包括大气、水、生物、岩石、土壤以及声、光、放射性、电磁辐射等。环境要素组成环境的结构单元,环境结构单元组成环境整体或称为环境系统。

(2)环境遥感。

用遥感技术对人类生活和生产环境以及环境各要素的现状、动态变化发展趋势,进行研究的各种技术和方法的总称。具体地说,是利用光学的、电子学的仪器从高空(或远距离)接收所测物体的反射或辐射电磁波信息。经过加工处理成为能识别的图像或能用计算机处理的信息,以揭示环境如大气、陆地、海洋等的形状、种类、性质及其变化规律。

(3)环境灾害。

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环境恶化所导致的灾害,是除自然变异因素外的另一重要致灾原因。其中气象水文灾害包括:洪涝、酸雨、干旱、霜冻、雪灾、沙尘暴、风暴潮、海水入侵。地质地貌灾害包括地震、崩塌、雪崩、滑坡、泥石流、地下水漏斗、地面沉降。

(4)环境区划。

环境区划分为环境要素区划、环境状态与功能区划、综合环境区划等。

(5)环境背景值。

环境中的水、土壤、大气、生物等要素,在其自身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还没有受到外来污染影响下形成的化学元素组分的正常含量。又称环境本底值。

(6)环境自净。

进入到环境中的污染物,随着时间的变化不断降解和消除的现象。

(7)水源地保护。

为保证饮用水质量对水源区实施的法律与技术措施。

(8)水质布点采样。

为了反映水环境质量而确定监测采样点位,采集水样的全过程。

(9)水质监测。

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的分析技术,对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和生活污水、饮用水等水质进行分析测定的分析过程。

环境检测评价:监测数据的开发利用不足。一般情况下,监测部门只是将监测结果上报管理部门,而忽视了监测数据的加工整理和开发利用,从而缺少针对性强的监测分析报告,造成环境管理部门真正需要的信息少。在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中,污染源评价与地面水评价相脱离,没有对环境背景进行说明,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变化解释不清,找不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监测网络不够完善。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环境监测网络,如主要流域的水质监测,环保、水利、渔业、交通等部门均有各自的监测站,常常形成重叠监测。各部门监测站获取的大量监测数据,由于监测网络不成体系,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无法实现数据共享,造成数据的闲置和浪费。



焚烧厂废水污染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垃圾渗滤液、烟气脱酸工艺产生的脱酸废水、炉渣冷却废水,这些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如重金属、有机物等),常用的处理工艺以物化法(如混凝沉淀)、生化法(厌氧+A/O法)、膜处理工艺等。排放标准应结合当地政府的环境标准和相关标准综合考虑,当有相关冲突时应执行较高标准。例如,《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对渗滤液TN的排放标准都做出了规定,然《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对总氮限值更加严格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时当执行此标准。

(10)水质模型。

天然水体质量变化规律描述或预测的数学模型。

(11)生态影响评价。

通过定量地揭示与预测人类活动对生态的影响及其对人类健康与经济发展的作用分析,来确定一个地区的生态负荷或环境容量。

评价对象缺乏筛选机制是上述问题的内在原因之一,即什么样的规划需要开展规划环评的问题没有解决。以《欧盟战略环评指令》为例,需要开展战略环评的“战略”要满足两个条件之一。一是战略中包含了未来几年要执行的具体建设项目,且这些项目又需要进行项目环评的;二是可能影响到欧盟自然保护区的战略。只有这些“战略”,才需要按照指令规定的环评流程和技术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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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生物多样性。

一定空间范围内各种各样有机体的变异性及其有规律地结合在一起的各种生态复合体总称。包括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层次。

(13)生物监测。

利用生物个体、种群或群落对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所产生的反应和影响来阐明环境污染的性质、程度和范围,从生物学角度评价环境质量的性质、程度和范围,从生物学角度评价环境质量的过程。

(14)生态监测。

是观测与评价生态系统的自然变化及对人为变化所做出的反应,是对各类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时空格局变量的测定。

(15)背景噪声。

除研究对象以外所有噪声的总称。

环境影响评价大数据建设重点工作:建设环境质量现状与控制总量数据。依托生态环境大数据项目成果,在接入环境监测数据的基础上,构建全国环境质量数据库,借助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成果,形成全国范围的“三线一单”数据库,通过数据共享,缩短环评前期工作时间。持续采集、更新和整合固定污染源数据。依据环评法加强环评基础数据库建设,通过环保专网实现全国环评审批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质量一次性校核,及时掌握地方建设项目审批和验收数据,支撑宏观经济分析,并创建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形成全国固定源数据库,提供准确源数据,夯实环评预测数据基础。



在评价程序上,缺少公众参与的民主决策机制。世界上绝大多数有环境影响评价立法,几乎均将公众的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产生直到1996年前在一些重大的环境立法没有体现。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才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所涉及。其后,虽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条例》都作了类似《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对于公众参与的方式、阶段、人员、效果等没有进行规定。因此,这些规定只不过是公众参与的宣言,并没有形成公众参与的完整机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这一缺陷明显地反映了我国立法与国外立法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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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评价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按照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3).声环境影响评价:(4).生态环境影响评价;(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3、按照时间顺序,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分为:(1).环境质量现状评价;(2).环境影响预测评价;(3).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在规划或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后,对环境的实际影响程度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