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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书

发布时间:2020-10-25浏览次数:101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书

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在于从源头。上对污染源进行控制,通过科学的环境规划、环境治理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减轻企业投产后的污染治理负担,从而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与法制化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对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具有很大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给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为: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保法》明确规定开发利用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降低开发利用规划及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在规定的时间内,环境评价机构完成报告之后,根据一些规定的限制,主管部门或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将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事宜。但是,由于项目本身存在规模或是环境影响的作用较大,一些污染较重的项目超过了部门审批的限额。所以,担心这些项目会受到限制和制裁,在审核时遇到麻烦,所以建设单位为了顺利完成项目的顺利通过,不得不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将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分解细化,直至降低到可以顺利通过的标准。可是问题在于,这种做法导致了报告中体现出来了环境影响预测不准确性,也不能将环境影响真实的体现出来,与此同时,所提出的相关措施也就值得考究了,导致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失去的原有的意义。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法规很少,这些法规相对简单,没有充分考虑实际的可操作性。“环境影响评价”不仅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而且也有利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和发展。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估无疑对促进该系统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西方环境影响评估的研究人员普遍认为,公众参与这项活动是评估系统的重要意义。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书

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7月3日以《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文件予以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对规划评价的内容、具体形式及公众参与进行了规范。(为实现强化宏观指导、简化微观管理的目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l78号),对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提出要求。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环评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应落实规划环评的成果,切实发挥规划和项目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于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是明确政策的范围。《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经济和技术政策相对比较模糊,《中央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行了扩展。细化的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三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规定,包括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这一规定值得在政策环评入法时借鉴。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是在1964年加拿大召开的一次国际环境质量评价的学术会议上提出来的。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则于美国。1969年美国《环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of1969,NEPA)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联邦政府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根据该法一章二节的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机关在制定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立法议案和采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动时,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到70年代末美国绝大多数州相继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书


环境影响评价大数据的建设目前取得了一系列的重要进展。在固定污染源数据采集、更新和整合方面。一是解决了“活库”问题,部级环评数据从受理开始就随业务流转自动入库,数据入库及时、信息完整;二是解决数据汇集“普通话”问题,通过建设一套成体系的标准规范指导四级数据的汇集和共享,目前做到按周汇集省级环评数据,将来要拓展到市和县;三是解决重点行业“横向可比”问题,针对16个重点行业,建设了结构化环评指标数据库,实现了部分重点项目的横向比对分析;四是启动“污染源帐”建设工作,正在编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实施方案和开展平台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