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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环境影响评估技术方法

发布时间:2020-10-24浏览次数:193

阿拉善盟环境影响评估技术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环境检测评价:监测数据的开发利用不足。一般情况下,监测部门只是将监测结果上报管理部门,而忽视了监测数据的加工整理和开发利用,从而缺少针对性强的监测分析报告,造成环境管理部门真正需要的信息少。在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中,污染源评价与地面水评价相脱离,没有对环境背景进行说明,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变化解释不清,找不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监测网络不够完善。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环境监测网络,如主要流域的水质监测,环保、水利、渔业、交通等部门均有各自的监测站,常常形成重叠监测。各部门监测站获取的大量监测数据,由于监测网络不成体系,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无法实现数据共享,造成数据的闲置和浪费。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给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为: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保法》明确规定开发利用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降低开发利用规划及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大数据建设重点工作:大力强化环评监管信息技术支持能力。利用遥感手段,结合四级环评基础信息,构建时空一体化的空间管控和智慧监管信息技术支撑能力,重点解决控制红线和污染源边界叠置辨析、污染源实际位置准确定位、污染源运营状态监控等监管难题;开发数据挖掘等大数据应用关键技术,提升数据统计分析应用水平,为智慧监管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加强技术校核能力,遏制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强化预测预警能力,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规划环境影响评估是对高层规划和规划的评估。规划和规划通常具有歧义,非线性和复杂动力学的特征。因此,规划环境影响评估比项目环境影响评估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例如未来环境的不确定性。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和未来技术方法的不确定性等,使得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许多情况下必须能够处理模糊,不确定的决策过程。当前应用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普遍详细度不够,不确定性强,还停留在传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而且缺乏定量分析方法和在决策中体现环境评价结果的方法。这些缺陷导致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准确性差、预测结果不理想、减缓措施制定的不够详细或者只作定性分析,使得环境评价结论缺乏应有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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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7月3日以《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文件予以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对规划评价的内容、具体形式及公众参与进行了规范。(为实现强化宏观指导、简化微观管理的目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l78号),对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提出要求。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环评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应落实规划环评的成果,切实发挥规划和项目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于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关键应转移到注重公众参与上来,在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各个阶段都应注重并鼓励公众参与;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借鉴经验,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各个具体阶段利用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除特殊、具有保密性评价资料的环境评价活动;更加明确规定公众介入的时机与介入的方式;明确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权利,保障环境相关信息通畅;建立加强对公众意见的回应机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群众基础。在法律或法规中增加公众参与的详细条款,能在实践中切实操作。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切实的保障,在立法司法执法方面给予切实的保障。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在于从源头。上对污染源进行控制,通过科学的环境规划、环境治理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减轻企业投产后的污染治理负担,从而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与法制化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对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具有很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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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生态环境部门除了受国务院委托或政策制定部门申请时,对具体政策的环评进行技术支持和协助之外,主要职责应包括加强宣传引导,发布导则、指南、典型案例和实践,开展培训和能力提升等。此外,为督促各政策部门执行政策环评相关要求,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可通过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方式压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