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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层环境影响评估地址

发布时间:2020-10-24浏览次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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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科学优化项目环评分类:环评审批不仅包括项目环境影响是否可接受的批复,还规定了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要求,这些措施要求又因项目、所属行业、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保护的要求不同而不同。因此,要提高环评审批行政许可的格式化和标准化水平,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价内容上,进行分类优化调整。一是探索对中小型项目环评“承诺审批”的规范化。经过多年的环评工作实践,大多数中小型项目,特别是报告表和登记表类别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和应采取的措施,都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和规范化的要求。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阶段。

一阶段,在初步研究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和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法规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型,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状况,识别可能的环境影响,筛选确定评价因子,按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确定评价工作等级与范围,选取适宜的评价标准,制定环评工作方案。

二阶段,在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调查和深入工程分析的基础上,开展各环境要素和评价专题的影响分析预测。

三阶段,在总结各评价专题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综合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检测评价:监测数据的开发利用不足。一般情况下,监测部门只是将监测结果上报管理部门,而忽视了监测数据的加工整理和开发利用,从而缺少针对性强的监测分析报告,造成环境管理部门真正需要的信息少。在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中,污染源评价与地面水评价相脱离,没有对环境背景进行说明,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变化解释不清,找不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监测网络不够完善。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环境监测网络,如主要流域的水质监测,环保、水利、渔业、交通等部门均有各自的监测站,常常形成重叠监测。各部门监测站获取的大量监测数据,由于监测网络不成体系,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无法实现数据共享,造成数据的闲置和浪费。



增进战略、规划和项目环评信息联动与服务。明确战略环评、规划环评成果落实的要求和内容,建立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之间的关联指标体系,集成和关联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数据,有机融合环境影响预测模型、环评决策基本依据和判定规则,建立环评信息联动智能应用平台,在平台中落实战略环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及审批、环评监理及验收和固定源排污许可之间依次递进的层层指导和规范的要求,重点依托“三线一单”以及优势行业正面清单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数据,实现智能化和自动化的项目选址分析、环境准入初判、环境影响预测预警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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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

建设项目各环境要素专项评价原则上应划分工作等级,一般可划分为三级。一级评价对环境影响进行、详细、深入评价,二级评价对环境影响进行较为详细、深入评价,三级评价可只进行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其他专题评价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划分评价等级。

具体的评价工作等级内容要求或工作深度参阅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政策的范围。《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经济和技术政策相对比较模糊,《中央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行了扩展。细化的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三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规定,包括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这一规定值得在政策环评入法时借鉴。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由行业部门预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作等级的划分依据如下:

(1)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工程性质、工程规模、能源及资源的使用量及类型、源项等)。

(2)项目的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自然环境特点、环境敏感程度、环境质量现状及社会经济状况等)。

(3)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

(4)地方政府所颁布的有关法规(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于某一具体建设项目,在划分各评价项目的工作等级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或当地对环境的特殊要求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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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没有政策环评的规定。规划和项目两类评价对象,在“放管服”的背景下和“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新要求之下,也亟须分类优化调整,其中规划环评由规划制修订部门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部门有建议、修改和审查权;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在全国几十个市和上百个县区,已转交给综合审批部门审批,并不仅是生态环境部门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