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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发布时间:2020-10-23浏览次数:90

小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大数据建设重点工作:大力强化环评监管信息技术支持能力。利用遥感手段,结合四级环评基础信息,构建时空一体化的空间管控和智慧监管信息技术支撑能力,重点解决控制红线和污染源边界叠置辨析、污染源实际位置准确定位、污染源运营状态监控等监管难题;开发数据挖掘等大数据应用关键技术,提升数据统计分析应用水平,为智慧监管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加强技术校核能力,遏制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强化预测预警能力,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给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为: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保法》明确规定开发利用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降低开发利用规划及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没有政策环评的规定。规划和项目两类评价对象,在“放管服”的背景下和“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新要求之下,也亟须分类优化调整,其中规划环评由规划制修订部门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部门有建议、修改和审查权;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在全国几十个市和上百个县区,已转交给综合审批部门审批,并不仅是生态环境部门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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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7月3日以《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文件予以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对规划评价的内容、具体形式及公众参与进行了规范。(为实现强化宏观指导、简化微观管理的目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l78号),对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提出要求。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环评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应落实规划环评的成果,切实发挥规划和项目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于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同时考虑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地方政府的责任,要求这类项目开展现状环境监测并预测其对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意义并不大,项目主要应做到达标排放。因此,对于这类项目,可探索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免除现状环境监测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等内容,保留项目工程情况、污染物排放和生态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即可,在环评批复中明确需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这既是对各地“环评告知承诺制”的规范化,又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还能提高项目环评行政许可的标准化水平和格式化程度。



环境检测评价:监测数据的开发利用不足。一般情况下,监测部门只是将监测结果上报管理部门,而忽视了监测数据的加工整理和开发利用,从而缺少针对性强的监测分析报告,造成环境管理部门真正需要的信息少。在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中,污染源评价与地面水评价相脱离,没有对环境背景进行说明,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变化解释不清,找不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监测网络不够完善。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环境监测网络,如主要流域的水质监测,环保、水利、渔业、交通等部门均有各自的监测站,常常形成重叠监测。各部门监测站获取的大量监测数据,由于监测网络不成体系,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无法实现数据共享,造成数据的闲置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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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纳入法律,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对各种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程序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从大范围的发展规划到具体项目的建设,都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从而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发展契机。同时,各级环境管理部门积极参与各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参与政府的综合决策,也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自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来,制定了许多具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法规和措施,建立了许多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召开了一系列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会议,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学术研究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