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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0-10-16浏览次数:96

乌海市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规划环境影响评估是对高层规划和规划的评估。规划和规划通常具有歧义,非线性和复杂动力学的特征。因此,规划环境影响评估比项目环境影响评估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例如未来环境的不确定性。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和未来技术方法的不确定性等,使得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许多情况下必须能够处理模糊,不确定的决策过程。当前应用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普遍详细度不够,不确定性强,还停留在传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而且缺乏定量分析方法和在决策中体现环境评价结果的方法。这些缺陷导致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准确性差、预测结果不理想、减缓措施制定的不够详细或者只作定性分析,使得环境评价结论缺乏应有的说服力。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给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为: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保法》明确规定开发利用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降低开发利用规划及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监测评价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环境监测数据的应用程度,直接关系到为环境管理、环境决策服务的质量。但是,目前监测数据的利用和开发还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了环境管理工作。监测数据的代表性不强。主要表现为现场调查不详细,采样方案无针对性,采样的频率偏低,操作不够规范等。对工业污染源监测,废水一般每年2~4次,废气、噪声每年1~2次,固体废弃物的监测频次更低。在采集工业废气时,一般随机采样仅几分钟、十几分钟,结果只能是一个瞬间值。对于地面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常规监测也存在采样频率不足,采样断面设置不合理等问题。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差,直接影响到监测数据的应用。



计划环境影响评估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在计划过程中尽早考虑环境和社会因素。它是从源头和决策层面进行环境保护,而不是一般地讨论一些相关问题。因此,面对不同的计划,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应调整规划环境影响评估的思路和方法,以适应特定的规划条件,而不是使特定条件适应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估。当然,规划环境影响评估本身也应具有成本效益。计划环境影响评估不一定​​要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金钱,也不需要很多人参与;在许多情况下,规划环境影响评估的目的是明确定义的。在此前提下,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少花钱,也可以实现有效而有影响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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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7月3日以《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文件予以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对规划评价的内容、具体形式及公众参与进行了规范。(为实现强化宏观指导、简化微观管理的目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l78号),对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提出要求。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环评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应落实规划环评的成果,切实发挥规划和项目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于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是在1964年加拿大召开的一次国际环境质量评价的学术会议上提出来的。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则于美国。1969年美国《环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of1969,NEPA)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联邦政府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根据该法一章二节的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机关在制定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立法议案和采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动时,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到70年代末美国绝大多数州相继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大数据建设重点工作:大力强化环评监管信息技术支持能力。利用遥感手段,结合四级环评基础信息,构建时空一体化的空间管控和智慧监管信息技术支撑能力,重点解决控制红线和污染源边界叠置辨析、污染源实际位置准确定位、污染源运营状态监控等监管难题;开发数据挖掘等大数据应用关键技术,提升数据统计分析应用水平,为智慧监管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加强技术校核能力,遏制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强化预测预警能力,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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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大数据的建设目前取得了一系列的重要进展。在固定污染源数据采集、更新和整合方面。一是解决了“活库”问题,部级环评数据从受理开始就随业务流转自动入库,数据入库及时、信息完整;二是解决数据汇集“普通话”问题,通过建设一套成体系的标准规范指导四级数据的汇集和共享,目前做到按周汇集省级环评数据,将来要拓展到市和县;三是解决重点行业“横向可比”问题,针对16个重点行业,建设了结构化环评指标数据库,实现了部分重点项目的横向比对分析;四是启动“污染源帐”建设工作,正在编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实施方案和开展平台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