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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和验收类问题及回复

发布时间:2020-08-19浏览次数:809

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和验收类问题及回复

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验收有统一收费标准吗?

答: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等咨询服务费用由市场决定,不实行政府定价。

2.水土保持监测是否还需要资质或者评价证书?

答: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于资质或者评价证书无相关要求。

3.项目建设期间没有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投产后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如何补充开展监测工作?

答:补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情况,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历史遥感影像分析、人工模拟试验、现场调查、资料查阅等方法,对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期间的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状况进行分析评价,补充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及监测总结报告,并报备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及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4.在经过现场调查和查阅工程设计资料后,如果水土保持监测人员认为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有不足之处,是否可以在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中添加对水土保持措施的补充?

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有关规定,在经过现场调查和查阅工程设计资料后,如果水土保持监测人员认为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有不足之处,应当按照附录F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意见书,对水土保持措施提出补充意见,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完善。

5.哪些生产建设项目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理?

答: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和验收类问题及回复

6.监测时段如何确定?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提出水土保持改进措施,减少人为水土流失。生产建设项目一般在设计水平年时,其水土保持措施已实施完毕且初步发挥功能,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基本完成,可以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其水土保持监测任务也相应结束。因此,水土保持监测的时段应为“从施工准备期前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7.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土保持监理单位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是否可以为同一家单位?

答: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和水土保持监理单位,作为同一项目的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水利部没有禁止性规定。

8.水土保持验收公示时间有具体规定吗?

答:除按照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应公示至少20个工作日,即验收材料需保持公开状态)。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9.水保【2017】365号中明确项目水土保持验收报备资料为鉴定书、水保验收报告和水保监测总结报告,而办水保【2018】133号文件中有规定验收材料包括鉴定书、水保验收报告和水保监测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那么监理总结报告在现行的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时是否为必须的材料??

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需要制备的资料,开展验收工作是必须的。而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生产建设单位需要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则只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10.生产建设单位可以作为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的单位吗?

答: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明确,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附则二条明确,三方是相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单位而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并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生产建设单位不能作为三方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和验收类问题及回复

11.现行水总【2003】67号文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中无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费用,是否可以单独计列费用?

答:现行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中无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费,但根据水土保持法及相关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应进行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工作,因此在新的编制规定未颁布前,可在独立费用中单独计列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费,包含三方机构费用。

1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必须由三方机构编制验收报告,三方机构是否有资质要求?

答:水利部没有对三方机构提出相关资质要求。《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三方机构的要求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具有相应的水土保持技术条件”是指作为从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工作业绩等。

1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以后是否需要监管?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以后,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护,如果产生新的地表扰动和水土流失,应该继续履行防治义务,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1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是什么?

答:一般包括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2)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15.哪些情况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通过?

答:(1)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2)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3)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的;(4)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5)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6)重要防护对象无安全稳定结论或者结论为不稳定的;(7)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8)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者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9)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